关于加强台球竞赛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台球竞赛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台球运动健康发展,提高台球运动技术水平,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竞赛管理

  1、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台球协会对全国台球运动实施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右国境内举办台球竞赛活动)。

  2、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世界性赛事、洲际比赛、国际性邀请赛、友谊赛以及其它形式的国际性赛事,批准权属中国台球协会所有,必须报请中国台球协会批准,并由中国台球协会主办或承办。

  3、 全国性赛事的批准权和举办权属中国台球协会所有,一般由中国台球协会主办。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中国台球协会可以将赛事交给地方台球管理,由双方共同主办。

  4、 地方性台球比赛可以由当地台球协会主办,但需向中国台球协会提交有关资料备案。

  5、 由台球俱乐部内部举办的例赛、俱乐部会员内部比赛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6、 凡赞助性比赛或旨在营利、宣传广告目的的比赛均需接受本规定的管理,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规定。

  7、 在平等互利、共同推动台球事业发展的原则基础上,中国台球协会可以与境内外的材体和个人联全举办台球赛事。

  第二条 批准手续

  1. 除国家体委和中国台球协会举办计划内的竞赛活动以外,凡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本规定第一条第1、2、3项中所列台球赛事者,需按以下规定履行手续:

  (一) 向中国台球协会提交申请,申明比赛理由、比赛时间、地点、比赛规模、参赛人数、参赛人员情况、比赛形式、管理以及经费来源。

  (二) 申请经中国台球协会审核批准后,中国台球协会发给申请者批准书,该批准书是中国境内举办台球比赛的合法文书。如有必要,双方还需签订比赛协议书。

  2. 广告公司或中介承接中国台球协会赛事招标意向者,需由中国台球协会授予竞赛招标委托书。

  第三条 竞赛批准费用

  1、 除国家体委和中国台球协会出资举办的计划内竞赛活动以外,凡本规定第一条第1、2、3、6项中规定的任何有赞助的比赛需向中国台球会交纳必要的竞赛批准费,具体办法如下:
(1)凡由中国台球协会制定竞赛预算,全部竞赛经费交由中国台球协会支配的赛事,竞赛经费的结余部分既纳入中国台球协会的财务管理,不再征收竞赛批准赛。

  (2)凡以联谊为目的的一般赞助性比赛,需向协会交纳赞助费全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最少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3)凡有奖金的大型职业台球赛事,需向中国台协交纳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为中国台协的发展基金。

  第四条 各地台球协会和俱乐部有责任执行本规定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如有违反将给予警告、中止在该协会和俱乐部举办竞赛并禁止该协会或俱乐部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活动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台球协会。

 
 
=== 中国台球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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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结构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协会竞赛规则
 · 赛事招商
 · 加强竞赛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中国台球训练中心
 · 协会会员条例(细则)
 · 北京科技大学台球学会官方网站
 · 各地方台协介绍
 
名称:中国台球协会
地址:北京市体育馆路
联系人:张晓东
电话:010-87183542
官方网站联系人:张天龙
电话:010-67158866转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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